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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说法:北京专家研讨广东观音山被南方电网拒供电

 

2024年9月8日,北京举办民营企业研讨会暨观音山专家考察媒体访谈会议,著名经济学家、莫干山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联席主任、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原常务副所长常修泽先生,资深媒体人、《市县领导月刊》副总编辑兼运营总监、陕西省委宣传部《新西部杂志社》北京中心主任郝宏智博士,著名法律实务专家、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东杰先生、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闯先生,《法治中国》栏目总策划、法治中国内参智库总策划陈辉先生、中国企业报首席记者何芳女士等参加了会议。

与会嘉宾结合考察广东观音山的体会,深入研讨了“观音山现象”以及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80%以上的区域被南方电网拒绝供电的事件。

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20多年来快速发展,从一座荒山迅速演变成为享誉粤港澳、声震全国的名山,但同时它也深陷“观音山现象”、“观音山事件”而无能为力,少数官员对民营企业广东观音山国家森林公园进行抢夺、打击报复,对民营企业合理合法的诉求不理不睬,长期以来也无人对此追责问责。专家认为这是一个性质恶劣的不作为事件,是地方政府涉嫌失职渎职的典型案例。

从广东省原副省长刘志庚(已判刑)抢夺观音山开始,在国家级森林公园上违法违规架设高压电线(未经公园、省林业厅、国家林业局、环保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的同意,未提供合法手续便强行施工),严重破坏国家级森林公园的自然环境,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多年来公园方面不仅投诉无果,反而公园80%的区域至今不被南方电网供电。

从2006年刘志庚家族企图抢夺观音山时,当地电力部门就积极配合刘志庚,多次采用错峰用电的手段,数十天里导致观音山几百名员工和数万名游客无法正常用餐,而同属一个地域片区和服务行业的其他景点及酒店、零售企业均未被限电,唯独观音山公园被纳入了错峰限电对象。

东莞市供电局辩称:“观音山森林公园于2003年以樟木头镇人民政府名义报装1台315千伏安容量的变压器供公园“会展中心”使用;于2009年经产权方石新社区同意,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以租赁户身份再报装1台315千伏安容量的变压器用电,东莞供电局依法依规受理该申请,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具体分界点由供用双方协商确定。经查,与观音山森林公园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已约定产权分界点,东莞供电局已按约定供电至观音山森林公园用电地域范围,至今一直正常用电,不存在25年没有享受到市政供电的情况。”

2022年2月,东莞市供电局书面回复观音山公司称,目前已供电至观音山公司红线,红线范围内用户用电设施应自行建设维护;观音山公司2003年报装用电,至今一直正常用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七条“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 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制定的电力供应与使用办法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事实上,此条并没有提供违反《电力法》、拒绝供电的理由,只是规定了各个供电所、供电局的管理范围,而且所谓的“产权”既包括土地所有权,也包括承包人的土地使用权,供电局以与土地所有权人石新社区达成了协议、与观音山达成过《供电合同》为借口拒绝向土地使用权人随着生产发展而扩大范围供电,是违法的。如果可以拒绝向承包人、租赁人、使用权人及扩大生产提供电力,那么全国可能会有百万计的企业面临断电停产的威胁。

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任东杰律师指出:我的感觉是匪夷所思,难以置信。时光似乎又回到了上世纪的80年代,不能正常用电对一家民营企业来讲肯定是致命的,严重地制约着企业的发展和壮大。南方电网经查,在2023年之前是广东省政府控股的,在2023年又变成了国务院国资委持股51%的企业,可以说妥妥的是央企。作为一家央企,它的一举一动都代表着政府,观音山公园地处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的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又不是老少边穷、交通不便、人烟稀少的深山老林、大漠戈壁,现在都什么年代了,还不给人家全面供电,这是什么样的营商环境,可想而知。

供电部门是否应当向观音山公园全面供电呢?看一下相关电力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2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电力法》规定的很明确,必须向用户供电,不得拒绝。国务院还有一个《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这是一个行政法规,也有法律效力。它的第23条是这样规定的,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均应当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付费用。供电企业没有不予供电的合理理由的,应当供电。观音山公园作为依法登记成立的独立法人单位,合法经营观音山公园的企业,完全有权利和资格成为独立的用电人。供电部门有义务向其经营管理的观音山公园全面供电,不得拒绝。这说明了什么呢?有权跟供电部门签订用电合同或者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的用户,不一定是观音山森林公园最早的投资人或者说土地的所有者——樟木头镇石新社区,而是观音山开发有限公司,观音山开发有限公司可以作为独立的用户向当地的供电部门申请用电,不像有些政府部门所回应的,需要观音山公园的所有者石新社区向供电部门去申请用电。

如何解决观音山公司的供电问题?对供电部门拒绝其供电申请的违法行为,建议观音山公司可以根据《电力法》第64条,违反本法第26条、29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向国家电力管理部门加大投诉、举报的频率和幅度,也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刘闯律师指出:首先,《电力法》为什么要规定供电企业必须给用户提供电力呢?这是因为用电权是一个基本的权利,它是一个公共权利,特别是当供电公司具有国家属性的时候,它是一个公共的权利,因此供电公司是在履行国家赋予它的公共权利和法定义务。第二,《电力法》第26条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区域内的用户都有权向该区域内的供电营业机构要求供电,这里的用户是指实际的使用者,他既不是使用权人,也不是所谓的申报人,他是实际的使用者。从这个角度就突破了原来是谁申报的,产权人要经过街道同意这样一个法律界限。实际上如果电力企业有这样的内部规定的话,谁用电,谁申请,特别是26条还包括新装用电、临时用电,特别是临时用电,在审批的时候,有时候要求业主同意,业主同意的这个程序确实是有,但是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而且又不合理,它内部的规定是为了减少纠纷,凡是相关人员都让你签字,但这个不是排除供电公司法定义务的一个条件。不要为了减少纠纷和麻烦,把内部规定的签字的要求当成一个法律。

《电力法》规定的是供电区域,原来的观音山公司和供电公司已经签订合同,这个合同内所指的供电区域,是这个区域的供电,不是某一个项目的供电,这个区域都要供电。

国家级森林公园在原来批准的时候,就说明它是一个合法的主体。如果这个合法的主体的供电得不到满足,国家森林公园的合法地位也就不存在了。因此国家森林公园的主体被合格地批准,就说明它是一个合法的民事主体,它当然有用电的权利。即使是观音山森林公园存在一些界限不清的问题,但是整个公园已经以国家森林公园的名义申报被批准,那么整个公园的供电问题也应该得到解决。

著名经济学家常修泽教授从要素配置理论、广义产权理论、自然性垄断理论等角度指出:输电配电属于自然垄断性环节,生产电是竞争性环节,南方电网是自然垄断性的,它的天职是为社会服务、为公共服务。观音山公园是一个市场主体,供电公司应该为这个区域内所有的主体服务。

郝宏智博士评述道:黄淦波20多年孜孜不倦,不断奋斗,20多年前是两三千万,现在干到多少个亿,难免别人眼红。20多年他寄希望于法律,而法律和正义每每迟到。资深媒体人陈辉表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法一定能战胜不法。何芳主任表示需要加强政企沟通,可能法治建设是滞后一点,但每个企业勇于去争取的话,其实就是一股很大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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