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夏海燕)存了钱又用掉,忘了钱款数额的他为发泄情绪将气撒在了取款机上。2024年4月18日,经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安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责令退赔被害银行损失人民币7263元。
2023年6月3日上午,赵某某去某银行取钱时发现自己账户原本存入的800元只剩5元,认为自己卡内的余额无故减少,便对银行不满。当天晚上21点半左右,喝了酒的赵某某越想越气,又来到银行附近并在路边捡了一块砖头,随后将该银行一ATM机砸坏,导致无法正常使用。银行通过监控发现这一情况后报警。经价格认定,被损坏的银行ATM机配件在2023年6月3日的市场价格为7263元。
那么,赵某某的钱真的无故减少了吗?
检察官通过赵某某的银行卡支付记录发现,其存入卡内的800元是被他自己还款、消费了,并不存在“无故减少”。
检察官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发泄个人情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损失5000元以上,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小编有话说:自己的钱财本应心中有数,砸坏取款机实在牵连无辜。不要因为一时的情绪发泄触犯法律,自寻苦果。
【法条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来源: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