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洁 郭艳梅
摘要: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是党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遵循点。以人民为中心这一观点既是对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思想的切实践行,又是对马克思主义人民观、思想观的充分贯彻。现阶段,新时代下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我国始终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充分表达和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核心观点。在未来法治实践进程中也将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建设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科学立法、公正执法、协同监督,最终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水平的现代化。
关键词:法治国家建设;以人民为中心;表达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提出中国共产党需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这一原则的历史性和时代性论断。以人民为中心的践行理念使马克思主义人民理论成果在中国得到了实践,同时也开辟了新时代我国建设特色社会主义国家的新征程。现阶段,在纷繁复杂的国际社会形势下,我国全力建设法治国家更需要依靠和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建设宗旨,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发展理念,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基本立场和力量源泉。
一、法治国家建设中“以人民为中心”的表达内涵
人民是由社会生产劳动者组成的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群体。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内涵是以保障社会主义事业开展为目标。,人民立场出发,为人民谋福祉、保障人民共同参与、保障成果人民共享。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不仅是对习近平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阐释,同时还是法治国家建设的核心支撑,具有深刻的表达意义。
(一)是马克思主义人民观的应用
马克思主义人民观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缔造者和守护者,人民群众从事的生产活动是满足人类的基本生存发展需要的根本支撑,是推动历史发展的动力。从经济上来看,当国家财政收支紧缺时,人民群众自发出钱、出人、出力,帮助国家渡过了各阶段的困难时期。以人民为中心这一理念是在马克思主义人民观的剖析下不断发展演进而来,是马克思主义人民观的具体应用[1]。
(二)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践行
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国家建设,不仅是马克思主义人民观的应用,同时也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实际践行。在当前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将为人民服务作为衡量工作价值的标准,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应始终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凡是对人民群众不利的事情坚决不做,用实际行动践行了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可见:以人民为中心也是党执政的具体践行。
(三)是习近平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提到:“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一宗旨,广泛、持续地推进依法治国建设工作”。指出依法治国是我国根据实际国情提出的重大战略,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在如今社会形势纷繁复杂的时代背景下,党政部门需要积极解决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现实问题,提升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以法治建设、依法治国创设人民安居乐业的环境。这一要求充分凸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保障条件,体现出了法治思想建设中人民至上的根本宗旨。
二、法治国家建设中“以人民为中心”观点的特征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过程中,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必须坚持人民当家做主、坚持依法治国,这是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其体现出的基本特征。我国现代法治体系正是在这一理念的引领下逐步提升。将法治国家建设与以人民为中心理念有机融合,共同构建新时代社会发展主题,凸显人民群众的中心地位,从而深化法治国家建设的新内涵。
(一)坚持人民福祉为先
人民幸福与否与国家发展程度有关,与国家对人民美好生活需求和社会发展不充分之间的平衡程度有关。美好生活的需求不仅包括物质需求,还包括人民大众的精神需求。在此层面来讲,我国从保障人民物质财富富足角度出发,以实现人民精神幸福为切入点,积极建设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国家,争取构建富足、和谐的法治社会。这一举措是坚持人民福祉为先、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科学措施。
(二)人民参与法治建设
人民当家做主需要体现在人民的参与权上。当前的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坚持人民至上、鼓励人民参与法治的各个环节,是尊重人民群众参与权的重要举措,符合人类历史发展规律。从马克思主义人民观可得知,人民是历史活动和实践活动的主体,法治国家建设作为这些活动中的组成部分,也需要依靠人民的力量来作为支撑主体。只有广大人民积极参与法治建设中的建议、批评、监督,才能加快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从这一点来看,以人民为中心的观点中人民参与法治建设是必要条件[2]。
(三)坚持人民评判标准
以人民为中心观点中,人民福祉是国家发展目标、人民参与法治建设是必要条件,而坚持人民评判标准则是检验环节。这一环节能检验法治国家建设程度人民群和人民群众的幸福感。人民群众可对中国特色法治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主体、客体、建设对象、建设成果等进行客观评判,根据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评判及时予以调整,改善法治中不符合人民利益的做法,利于建设人民满意度更高的法治国家。这一过程也是坚持人民评判标准的过程。
三、法治国家建设中“以人民为中心”观点的表达
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是党在建设、发展、执政过程中的出发点和归宿点,是为中国人民谋利益的核心依据。现阶段稳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中,需要遵循这一理念,健全人民当家做主的各项政策,落实人民主人的各项权利,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充分表达好、践行好以人民为中心理念。
(一)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主体的思想
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应高度关注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将人民群众视为法治建设的主体和受益者,开展法治建设工作。其核心要点是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具体体现在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基本人权,始终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实施法治国家建设方略,体现在保障人民共享法治成果方面,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法治建设的幸福感和归属感,由此才能真正践行以人民为主体的思想。
(二)始终坚持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
法治国家区别于其他非法治国家、资本主义法治国家,其是由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性质所决定的。人民当家做主指的是通过选举和其他形式,人民直接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工作。而依法治国指的是通过立宪立法制度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这两大基本原则是相互统一、相辅相成的关系。在实践中,人民当家做主的要求体现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各种形式的民主监督听证的过程中。因此说,始终坚持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是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具体表达。
(三)始终坚持经济发展与人民需求相统一
法治国家建设离不开经济发展和人民需求的统一。经济发展是保障人民物质需求的基础和前提,人民需求的满足能进一步推动经济发展。因此,始终坚持经济发展和人民需求相统一是实现国家现代化建设、实现国家伟大复兴的有效举措。具体体现为确立平等和公正的收入分配制度,防止收入分配不平衡现象的出现,保障人民收入逐渐增长。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落实积极稳健的就业政策,帮助特殊群体、困难群体实现就业。以此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建设观点。
四、法治国家建设中“以人民为中心”观点的践行
法治国家建设中不仅需要从理念认知上重新解读和理解以人民为中心的观点,同时还需从践行实践中贯彻这一观点。具体来说,应立足法治国家建设这一基本落脚点,从科学立法、公正执法、群众监督等方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积极探寻实施路径,按步骤实施法治国家建设的各阶段各环节。
(一)以人民为中心科学立法
法治国家建设中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观点,需要从科学立法层面加以思考。具体来说,需要持续推进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以完善的法治体系践行人民至上观点。其一,在立法中强调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地位,确保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其二,强调广泛听取民意,深入调查研究,做到问需于民[4]。
(二)以人民为中心公正执法
法治国家建设中以人民为中心理念要求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案、公正执法,以法律为准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2021年,浙江省永和县检察院处理了一件交通事故案件,被告人杜某某驾驶一辆三轮车与毛某某、杜某某相撞,造成一死两伤的结果。对此事件,检察院在了解基本案情之后积极联系犯罪嫌疑人和肇事车辆的所在单位,与律师协调民事赔偿费用,考虑到被告人和受害人的基本情况之后,将“少捕慎诉慎押”的理念贯穿于办案过程中,最后涉案人员达成赔偿协议,化解了此次矛盾。这一做法是以人民为中心的真实践行,让群众切实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三)以人民为中心协同监督
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国家建设是一项长期、系统工程,各级单位、部门要尊重民意、听取民声,积极关注群众的诉求,使立法、执法、司法等过程更加人性化、科学化。要想达到这一目的,除需要科学立法、公正执法外,还需保障立法程序的公开透明,让人民群众在合法范围内参与立法讨论和监督,提高法治建设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如在村级活动政策的宣传过程中,可在村内积极组织听证会,给村民指明上访通道,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5]。
结束语
法治是我国步入新时代一直关注的建设事业,是步入现代社会主义强国行列的核心追求,而建设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社会的必经途径。当前,大众的法治理念进一步深化,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已深入人心,不仅在政策、道德上凸显了该要求,而且在行动上也体现了人民至上的理念,基于此,相关部门需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的法治建设道路,持续推动中华民族走向复兴之路。
参考文献:
[1]张演锋.习近平“以人民为中心”法治理念 与法治国家的双重面向[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1(6):116-117.
[2]马怀德.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法治政府理论的核心命题[J].行政法学研究,2020(11):21-23.
[3]邓纯东.人民至上、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实践意义的探讨[J].理论视野,2021(3):5-8.
[4]李林.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基本立场[J].中国司法,2021(1):14-16.
[5]马一超,尼培红.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为法治中国贡献力量[J].共产党员,2021(1):32-33.